服務對象 | 企業(yè)、團體; |
辦事依據(jù) |
1、《安全生產(chǎn)法》、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; 2、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》(安監(jiān)總局令第8號)。 |
辦事條件 |
1、建設項目經(jīng)設立安全審查; 2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由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; 3、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。 |
所需材料 |
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式 2 份,申報時有關證書、證件提交復印件,驗證原件。 1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、資料清單表; 2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(另附電子文檔1份); 3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(復印件); 4、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(復印件); 5、設計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; 6、建設項目設計圖紙匯編(含規(guī)劃紅線圖、消防審核圖等); 7、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 |
辦事程序 | |
受理部門 | 廣州市安全生產(chǎn)監(jiān)督管理局 |
受理地點 | 廣州市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安監(jiān)窗口-6樓622窗口 |
聯(lián)系方式 | 38920622 |
受理時間 |
受理日及 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(節(jié)假日休息) 周一至周四 上午9:00-12:00 下午1:00-5:00 周五 上午9:00-12:00 下午1:00-3:00 取號時間 周一至周四 上午9:00-11:30 下午1:00-4:30 周五 上午9:00-11:30 下午1:00-2:30 |
辦理期限 |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(20個工作日不包括專家現(xiàn)場審查和企業(yè)進行設計修改的時間);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,經(jīng)本單位負責人批準,可延長10日) |
收費標準及依據(jù) | 不收費。 |
備注 |